法律问答

我是2011年2月14日因工受伤。我是2011年2月14日因工受伤经2012年2月7日鉴定为工伤8级,在这期间从2011年3月起至1012年2月,单位每月发680元生活费,请问,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得多少赔偿?

2018-07-25 10:12: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除一次性失业补助金由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其他补偿是由劳动局补偿的,与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无关。工伤期间单位必须发停工留薪工资的,标准同工伤前的上班工资。
  • 可以得到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按照你的说法,可定连续签订2次以上了,那现在跟公司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这样,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赔偿。至于98年到05年期间,因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不能适用新劳动法,需要看当时的规定,另外也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说法。
  •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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