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婚内协议将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协议有效吗

2019-02-20 11:50: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
    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 大多数夫妻的婚前婚内财产难以分清甚至共同财产被转移,到那时才追悔莫及为什么不在问题没有发生时就说清楚呢,夫妻的坦诚与透明是婚姻稳定的基石。 因此委托专业律师草拟专业婚内或婚前协议是处理此问题根本的关键。   
    1、总原则: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①婚前财产均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②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均属双方共同所有,一人一半;③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④婚前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   律师解读:此条非常关键。原来的《婚姻法》与修正之后的法律在财产内容上有着重大的调整。老法认为一方婚前财产经过结婚若干年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新法认为婚前一方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二者不相干。很多家庭成员都不知道法律作了重大调整。所以如果夫妻不想按照法律的原则来确认财产归属的时候,就可以借用此条原则性的规定将夫妻间的婚前、婚后财产作一安排。   
    2、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必须经配偶同意。以下财产视为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有不少家庭出现婚姻纠纷后,一方常常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比如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或将公房承租权转移到自己亲属名下。这样会对弱势一方很不利。可是转移财产一方往往不承认这一事实并宣称转让是经过配偶同意的。此约定条款就是为防止财产转移风险,如果没有配偶的书面同意另一方私自将贵重财产转移的,《婚姻法》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   
    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房屋一处,位于,其中首付款系出资,银行按揭贷款每月偿还元,一直由双方共同偿还(或由某一方偿还)。故夫妻双方约定此房屋属于(①某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且各占份额为)。   律师解读:对于婚内购买的房产不必说,都是夫妻共同房产,可是很多家庭都是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而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在婚前以自己名义买房,又向银行借款还贷,即使房产证在婚后才下达,也会认为此房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且共同帮助还贷的配偶来说,就会不公平,所以通过此约定,夫妻俩自己来明确房子算是一人的还是两人的,各占多少份额?避免将来扯不清。   
    3、夫妻婚前(或婚内)曾以(男方或女方)名义购置一方工作单位分配的福利公房一处,位于,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款元,已经(未)签订购房协议,房产证已经下发(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该房为(①一方婚前个人财产;②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不少夫妻的住房都是从原工作单位买的,如果是以成本价买的房,买方是有完全产权的,这时夫妻俩可以自己约定房产归属,可如果是以标准价买的,职工和单位各有一部分产权,所以夫妻在约定此房产归属时是要受到限制的,而且这种房产的转让会受到单位的各种限制。   
    4、对于有企业投资权益的一方,因经营需要该企业融资借款时,若此投资权益形式为(①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③集体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④个人公司;⑤某外资企业的出资),则该债务均为企业法人债务,与配偶无关;若该投资权益形式为(①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份额;;②某个体工商户;③某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举债时一方应通知其配偶,否则视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律师解读:由于本条款中的后三种企业投资权益表现形式中,合伙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就可能需要用家庭财产偿还,所以配偶应对此债务具有一定的防范风险意识。在婚姻案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一方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少见,所以此约定也有一定积极意义。
  • 在离婚协议书中,男女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具有效力的。

    但是,如果应当承担债务的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没有还债,或者没有还债能力,另一方应当共同偿还。
    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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