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母亲生前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未公证),没有赡养老人,在母亲过世后有效么,那么财产分配上赡养老人的子女可以得到全部财产么?

2019-02-20 14:11: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办继承公证,继承人首先应确定管辖的公证机构。
    根据规定,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遗产不在一地的,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办继承公证,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他人代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由其它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人申办。
      申办继承公证应向公证员提交以下材料:  ⑴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或在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我国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⑵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  ⑶被继承恩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储蓄单、记名股票等。
      ⑷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应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保管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⑸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⑹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宣告被继承人死亡的判决书等。
      当事人接受公证人员的询问,应如实向公证人员陈述以下事项:  ⑴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和遗产状况。  ⑵被继承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如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有过几次婚姻、配偶是否健在;各次婚姻所生子女及收养子女情况;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等。
      ⑶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对遗产的态度。  ⑷遗产财产的来源,是否共有,是否设有典当、抵押,对遗产的产权有无争议等。  ⑸被继承人是否有未纳税款和应偿债务。  ⑹遗嘱继承人外的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而且齐全完备,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将即给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 继承权实际取得后,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其行为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婚姻法》也已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规定的因继承取得的物权,是从继承开始时其继承的财产即归夫妻共同所有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该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所得的财产。
    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属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外,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其应征得配偶同意的缘由系法律设定使然,即由夫妻财产共有所决定为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因此,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除法定、约定或经另一方追认的。 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因此,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行为,另一方申请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 只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可以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无条件的,无期限的。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自愿做出不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权利人单方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放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这表明,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无条件的。  根据继承法律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放弃的,但是与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解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更何况,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当父母还在世的时候,放弃继承权是不可能做到的。  放弃继承权不能能免除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和护理。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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