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受时效限制,二倍工资时效为一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为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六)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十)项规定解除合同,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张二倍工资,按《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而对二倍工资时效的起算各地规定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