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与百事通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于2016年1月24日早晨9:35分从南京飞往济州岛,由于济州岛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取消,第二天通知为于1月25日晚10:50起飞,但实际起飞时间为26日凌晨1:04,并按原定时间28日返回。五天行程改为三天,旅行社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使行程缩水,并且导游服务也相应缩水,本人因旅行社先违反合同在先要求退团,旅行社拒绝退还所有团费。请问我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吗?望解答,谢谢!

2019-02-24 22:0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航班取消是否有赔偿?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如果航班确为天气原因取消的,根据现行的民航相关规定,确实难以维权;如果只是以天气原因为借口取消航班,则可以主张赔偿,索赔应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
    具体有关航班取消的赔偿问题   航班取消有赔偿吗?   乘客订好机票,就与航空公司达成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取消航班,乘客都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
    如果航空公司义务履行不符合全面、及时、充分等要求,则会是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来说,航空公司单方取消合同,是违约的一方,理应向乘客作出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而言,对于其航班取消换班的情形有个可以变更的规定,但因属于格式条款,所以应尽到提示义务,未尽提示义务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见《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航空公司如果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当赔偿乘客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另外需查明航班取消的原因,如果航班确为天气原因取消的,根据现行的民航相关规定,确实难以维权;如果只是以天气原因为借口取消航班,则可以主张赔偿,查气象证明即可确认是否为天气原因;索赔应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包括机票、公布的航班时刻表、因取消航班而导致的其他损失的票据,必要的时候不要忘记录音和拍照。
      法律小提示:   由于航空公司的原因致使航班延误的,民航管理部门现在出台有赔偿指导意见,而遭受航班取消的乘客赔偿,却没有明确说法,如果航空公司拒不赔偿,乘客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
      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乘坐飞机出行时可选择购买航空延误补偿保险,一般为20元左右,乘客可在订票时自主选购。一旦遇到飞机延误,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原因,可根据时间不同而获得赔偿,航班取消时也有相应的赔偿。
  • 首先,航班延误的旅客享有知情权、索赔权和选择权。据悉,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在研究对延误航班的乘客提出有统一标准的赔偿方案。更多   在航班延误后,旅客们也需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航班延误的旅客享有知情权、索赔权和选择权。   从法律角度讲,航空公司只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承担责任,比如机务维护、航班调配等。对于因恶劣天气或军用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乘客则仅享有知情权及选择权,不能因此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虽然免除了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但其仍负有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补偿责任。所以,乘客在航班延误时还需理性维权,切不可因莽撞而引发一些过激行为。   针对飞机延误的赔偿,目前国家并无制定统一的规定,是由国内各航空公司自定航班延误处置预案。   民航界人士透露,民航局目前已经在考虑按照欧盟的赔偿模式设定统一的赔付标准,避免乘客为获取更高赔偿选择闹事。   上述民航人士介绍,目前对于航班延误主要有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两种赔偿方式。中国和美国相同,让航空公司自行决定赔偿标准,而欧盟的赔偿方案是按照延误小时区分,“延误4个小时和延误8个小时的赔偿金额明显不同”。   相关内容链接:   国外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一)欧盟:   
    1、航班延误补偿条件:延误3小时以上,航线距离在1500公里以内,航空公司补偿现金250欧元;   
    2、航班延误补偿条件:延误3小时以上,航线距离在1500到3500公里以内,航空公司补偿现金400欧元;   
    3、航班延误补偿条件:延误3小时以上,航线距离在3500公里以上,航空公司补偿现金600欧元。   
    (二)日本:   
    1、旅客购买飞机延误保险,最高2万日元补偿;   
    2、航班延误补偿条件:飞机抵达机场后公共交通已结束,航空公司补偿1万~
    1.5万日元交通费补贴(仅限日航)。   
    (三)新加坡:   没有具体赔偿规定 餐饮、住宿及交通费用。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适用于下列情况: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图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超过规定的时效和期间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等情形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  旅游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的对象应该是与投诉人有合同关系的旅游企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旅游者可以凭固款的发票或收据证明与旅行社存有合同关系。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级旅游质监所负责相应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案件的审理。旅游者要根据管辖权进行投诉。  按照《旅行杜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者应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质监所投诉。投诉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明确的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其次,投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第三,符合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范围。投拆材料应当记明投诉者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所在地,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等。  旅游质监所在接到正式投诉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旅游者解决旅游质量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事实和损失,要有理有据,要用事实、证据来支持赔偿请求,赔偿请求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夸大事实和损失,不适当的赔偿要求,合适得其反,得不到旅游管理部门的支持。
  •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  违约与违反合同就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划分: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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