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些关于债务的问题。我前男友之前买了一套房,首付20万,房子落在我名下。之后以我的名义去找银行和信贷公司和个人借了一些贷款,都在我名下。因为当时是情侣关系,所以都没有想这么多。后来有一笔个人借贷也是以我的名义签署的,20万。只写了借条,没有写关于利息的事情。因为这个人和我前男友比较熟悉,我并不认识这个人,钱也是我前男友都用了的。说是因为房产在我名下,让我打的借条。后期他们之间协商的利息,据说一开始是三分,从去年年底涨到五分,现在我前男友还不上利息,这人就来我公司找我要钱。请问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处理呢。

2019-02-25 01:20: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贷款合同是你和银行之间的合同,担保公司给你提供担保,如果你到时候不还钱,银行可以向你要钱,也可以向担保公司要钱。 至于你和实际用款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如果到时候公司不还款,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公司。
    如果你到期不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或者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起诉到法院,可以执行你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
  •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了相关解释。n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n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n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n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n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n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n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n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等等。
  • 借条上面没有担保人三个字的,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会不会构成担保呢,担保人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有资格成为呢。华律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只在借条上签字没注明担保人三个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1、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担保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
    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二)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三)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四)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五)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