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所在的医药企业被收购,之前签了一年劳动合同,但合同公司未给个人保管8月26号电话通知我,说公司倒闭了。工资将开到8月底但到现在9月17号,也未发工资。并且公司在我入司期间未给员工交任何保险。因为是医药企业,涉及到被记者经常暴光的带金操作问题,我们公司也涉及到这类问题。其中7月份和8月份的费用也托欠请问我们应该让公司怎么样赔偿。 我所在的医药企业被收购,之前签了一年劳动合同,但合同公司未给个人保管<p><p>8月26号电话通知我,说公司倒闭了。工资将开到8月底<p><p>但到现在9月17号,也未发工资。并且公司在我入司期间未给员工交任何保险。<p><p>因为是医药企业,涉及到被记者经常暴光的带金操作问题,<p><p>我们公司也涉及到这类问题。其中7月份和8月份的费用也托欠<p><p>请问我们应该让公司怎么样赔偿。

公司并购
2018-07-25 20:56: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企业收购方案就有应该由被收购企业员工安置问题,你们依法可以吸收被收购企业员工为收购企业员工,与员工签订新的用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养老保险等待遇问题。你们也不用原被收购企业的员工的话,可以要求被收购企业支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给算员工就合法安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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