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婚后如果房产只写一方名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婚后加上对方的名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2:如果婚前男方买的房子,婚后两人没有存款,但女方身体有病的,离婚时可以酌情分到房钱吗?

离婚
2019-02-26 15:23: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前财产认定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
    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 对于婚前财产的孳息归属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收益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应以双方是否投入了时间和精力来区分,投入了的属共同财产,没有投入的仍属个人财产。[3]而有的又认为,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的孳息虽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这些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
    [4]史尚宽先生认为,原有财产(即婚前财产)的孳息为共同财产,特有财产的孳息仍为特有财产。[5]笔者综合国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认为, 对婚前财产收益的归属, 不应按收益的性质来区别对待,而应按对收益取得是否承担相应义务来划分。
    对一方没投入时间、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权分红等应为个人财产;对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房屋交换价值同时受人为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人为因素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进行的占有、维护和装修等,并排除他人对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维持其一般使用价值并优化。客观方面受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价格的变化和供求关系的制约,房屋的价值得以变动,给购房人带来了一定的收益预期。
    尽管受到人为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影响,房屋价值变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所居住的房产实际上属于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对房产进行共同管理和维护。
    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主观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且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夫妻双方均有获得此收益的权利。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一方财产的,归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