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母和我爷爷奶奶关系不好,之前我姑姑突然提出去公证 让我父亲与我爷爷奶奶断绝关系,老人晚年不需要我父亲赡养,全部由我姑姑承担。我在网上查到断绝血缘关系法律是不承认的。那么仅仅划清赡养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认可吗? 我父亲是我爷爷的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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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律义务。如果有人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是可以随时起诉该子女的,这个自然包括女儿,也包括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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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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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看你继父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
有效遗嘱执行。
2、如无遗嘱的,则看你们与继父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
3、如形成的,你们属于你继父的
继承人,有权
继承他的遗产。
4、如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可以你们对他尽了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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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是法定义务,可以经法院诉讼追要补偿。
1、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2、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3、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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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