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些法律条文均对医院的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患者享有知情选择权,如果在不知情的条件下被他人处分了这些权利,不管行为人出于善意或恶意,照成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的,其行为均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这样吗?手术之前签字了,手术中临时改变手术方案没有通知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照成损害的,那就是可以得到赔偿损害?要是知道是这个方案我们不会做,因为我们了解了危险性,医生也说不可以这么做,但是还是这么做的手术《改变方案的手术》(有证据可以证明签字是说的术前方案还有就是说了不能做根治手术明知道的)如果不赔偿,为什么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