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12月3日判决金额552元。2013年6月27日申请执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我一共应拿到多钱,谢谢。

2019-03-01 10:46: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前的执行实践中,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注:下文主要引用给付金钱义务民事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表述)有: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  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  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 1 法院支持双方借款时的约定利息,但是总的原则是最高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
    2此外如果欠款方逾期支付欠款,那么按照约定还款之日到逾期之日当中的最高利息计算。如果是借款人怠于收取欠款的,按照最低利息计算。

  • 1、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新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现为基准利率,你可去银行问,好像为
    5、6左右,)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公式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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