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扬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看是否会侵害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个国营企业从事市场销售管理工作,是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在技术和商务方面很了解,最近我想离开这个单位,到另外一个民营企业从事基本相同的工作,产品也基本相同,销售对象也基本相同,为此,我察看了与国营企业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里这样写到: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保护企业的市场份额;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我离开国营企业去民营企业从事与以前基本相同的工作,是否会触犯有关法律或法规???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01 14:0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范围: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
      
    (1) 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 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
      
    (3) 权利人因购买侵权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4) 律师费,律师的人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个当事人不得超过两个,律师的收费标准依照司法部或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5) 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劳动者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只是一般的轻微过失,用人单位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劳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您好,根据《合同法》规定,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五个原则,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2]。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 按照《劳动法》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并不是《劳动法》中的必备条款,而属于约定条款。只要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商业秘密依法有限保护原则(或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 ,对于约定了要保护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违反约定泄露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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