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7.4.19跟老公登记结婚,现在怀孕一个多月,公婆不让我进门,还多次辱骂。房子是我老公的名字。请问我公婆有权利不让我去住吗?我老公听他父母的。我能起诉他们吗?怎么起诉,老公现在提出离婚,而且我在怀孕期间,他一分钱都没出过。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力

离婚
2019-03-01 20:31: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享有离婚的权利。离婚时如果一方提出存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则亦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进行判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一部分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则只能够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各人进行偿还。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没有登记结婚,那就是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夫妻,原则上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可以主张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但是应提供有共同出资的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如果有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