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工伤停薪留职期间去别的工厂上班还签了合同被原单位发现会怎么样

2019-03-02 16:54: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以下是停薪留职的最新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另外,“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 “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停薪留职”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对的。  所谓“停薪留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中止。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暂时停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法》未作出规定。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  第
    一、如果把“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即保持着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存在,就应视为该职工依然是原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停薪留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
    二、“停薪留职”人员虽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但每月按双方协议缴纳管理费。参照1983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因此,“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按月(或定期)向原单位缴纳了管理费和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 以威海市为例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规定
    《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确定留薪期的标准、办法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由于对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和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引发了大量争议案件。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维护职工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日前,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威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鉴发〔2006〕1号)。
    《通知》对停工留薪期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享受停工留薪期的条件和鉴定标准等。结合威海市近年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将需要鉴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不同伤害部位和组织器官分为外科类、眼科类、精神类、耳鼻喉类、职业病类等五类,根据每类伤害伤残程度的不同,确定了长短不等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和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增加2个月。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本标准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通知》对劳动能力鉴定查体时工伤职工不同伤害部位及组织器官分科类地规定了必需的医学检查项目,并规范了查体医生的查体记录和医师诊断意见的物理描述方式,既为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提供有力的医学依据,又降低工伤职工的查体成本。
  •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
    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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