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已辞职,公司去年6个月都从工资中扣了社保费用,但社保卡里没有一分钱,明显是公司扣了我的钱还不给我交,请问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2019-03-03 18:27: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按累计计算的,所以在中断5年重新工作时可以不补缴接着缴,也可以由个人补缴后接着缴。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是15年是最低缴费档次,今后领的也是最低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多与少取决于缴费的多与少,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数额越多,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医疗保险在职时缴费能享受,不缴费不享受,退休后累计缴费满规定年限的可以不再缴费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要继续缴费到满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到满规定年限才能不再缴费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各地不同,男25-30年,女20-25年。
    根据以上情况,在有缴费能力的前提下建议个人补缴中断的5年。
  • 公司未给购买社保,如果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辞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公司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辞职后公司最后一个月工资中社会保险 会代扣到你社会在本企业的中止日期,如果没有中止交费则须代扣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是公司提法定义务与责任,用人建立了社保关系则要按规定交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否则会造成断交费问题,与劳动者是不利的。
      同时,社保缴费都是公司缴费(大部分)+个人缴费(小部分)来构成,从情理法理上最后一个月工资都应扣个人应缴费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公司应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给你,写明你的社保缴纳基本情况,截至月份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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