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目前在该公司工作一年零1个月了,半年前补签的劳动合同,签的一年,现在也没有拿到合同,现在合同期也到了,也没有续约,合同也一直没没有拿到过。而且每个月无故乱扣工资。我该怎么进行维权?

2019-03-05 21:2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违法私自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工资,无,以公司不按时发工资为例:
    《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为保障工资及时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当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时,员工可向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纠正公司的错误做法,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员工的工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到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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