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请问你正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突然遇到行上横穿高速公路,由于车辆避让不及造成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应付什么责任,责任多少,驾驶员驾驶车辆不超速,不违法,不违章。

2019-03-07 22:25: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是的,交通违章应当是谁驾驶机动车违章谁承担违章责任和处罚;只有在电子监控中交通违章不清楚责任人的情况下,机动车违章由车主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罚款50元扣3分,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罚款200元扣3分,超过规定时速在50%~70%的,罚款500元扣6分,超过规定时速在70%~100%的,罚款1000元扣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100%的,罚款2000元扣6分,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 如果驾驶员超速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无过错,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对非本辖区(以直辖市和地、市范围为界,下同)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和高速公路上,对非本辖区过境的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二十元以上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向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机动车驾驶员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条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处以二十元以下(含)罚款的,交通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后,可以当场收缴。

    第二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民警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交到所属单位。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民警上交的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吊扣、吊销非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罚决定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拒绝缴纳罚款的,除依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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