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买别人的拆迁房,他现在还没有购房合同改成我的名字,房本会不会是我的名字

2019-03-08 07:16: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买拆迁房,只要有房管局发的房产证,就没有任何问题。n拆迁房不一定就是小产权房,城市里的拆迁房都有房管局的正式房产证,都是大产权房。小产权房一般是村集体的自建房或村集体的拆迁房,这种房子没有房管局发的房产证,最多是村集体发的所谓房产证,国家不承认。
    n年限确实是个区别,但不是主要区别。小产权房一般无年限,大产权房住宅是七十年。n大小产权房的关键区别是,小产权房不能合法上市交易,而大产权房却可以上市交易。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 签订购房合同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的,但是需要提交以下证件:
    第一,委托人的身份证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的事由,以及委托的权限范围。
  •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补偿方式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是货币补偿,则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若是产权调换,则按照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达不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至于补偿的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在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作为结清差价的依据。至于房屋的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选定评估机构达成合意,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评估工作由当地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这种规定显然属于行政性垄断,被拆迁人对其评估价格的公信力也多持怀疑态度,因为拆迁管理部门多为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拆迁单位难免建立一些关系,而被拆迁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联系很少,被拆迁人有理由怀疑拆迁人利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去干预和影响房屋评估的过程和结果。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市场主体之间民事行为中的房屋价格评估由拆迁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担并非妥适。当然,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价格也并非一定要进行评估,若双方能就补偿的金额和差价结算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不评估,这样一方面可以尽快签订拆迁协议并付诸实施,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省却一笔评估费,降低拆迁中的成本。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人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对拆迁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违约金。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来说,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按时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