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天去村里的山路上,突然从左边T行路口出来一辆电动三轮车,把我车撞了,请问是谁的责任,我的财产损失该由谁赔偿

2019-03-08 17:2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76条草案由全国人大进行二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无责任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10%的无责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  对于无责的10%,我很困惑:交强险规定了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区别,无责任限额只有12000元,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无责方自己就得掏钱赔偿。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0%,那时候没有交强险,现在有了交强险,为何不把它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车主买交强险的意义是什么?交强险本来已经使守法的大多数人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责任,可是,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些守法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不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而是由交通行为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应该的。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而是道义责任。这个道义责任交强险如不能完成,由无责方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考虑将这个道义责任纳入交强险,或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完成。
  • 财损是物质性的损害,通常是因事故直接发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如下类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张:
    一、维修费、施救费:也即因事故造成损害发生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此外还有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货损)以及车辆施救费用。
    二、车辆重置费用:在发生因受损车辆灭失或是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三、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车辆,因维修等使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损人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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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这里的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是指那些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小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举例说明:车主为满足日常上下班需要进行租车服务产生的费用。
  • 关于房屋租赁的财产损失责任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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