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受让方分期全款收购股份,期间发现存在欺骗行为,受让方最后尾款未付,想终止转让协议,转让方不同意,可以吗?
-
关于股份转让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