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夫妻共同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如果卖出后付清房贷后再购买房产,属于二套房吗?注:名下没有其它房产

2019-03-11 16:21: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按揭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后防务评估价50%的首期付款;
    5、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有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用住房公积金买二手房时,需要带的手续有:  
    1、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局要备案);  
    2、商品房预告登记证;  
    3、契税发票;  
    4、首付款发票(收据);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已婚,则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并准备);  
    6、公积金缴存证;  
    7、房产公司提供的公司的银行开户帐号和开户名。
  • 公积金贷款只要求贷款人在买房所在地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之前没有用公积金贷款的就行。  住房公积金,绑定银行卡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卡和银行借记卡到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取业务承办银行或发卡银行所属的承办提取业务网点办理绑定手续。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
    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  
    5、填写贷款文件;  
    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  
    7、买保险;  
    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  
    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行;  
    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  
    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何时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
    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取得房产证只是时间上的早晚问题。因此,该房产理应属于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照第二种观点,则会出现在结婚前一天取得房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属于一方承担了房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取得物权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房屋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属于其物权所有人。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造成,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
    一方在没有成为产权人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替产权人还了债就取得房产的增值收益。不然,如果房价下跌了,那么是否能要求共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呢?如果这样做,显然是荒唐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婚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精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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