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实习生 是学校安排老师带领我们去的 但我们干了一个月就没干了??工资也没有拿到然后老师说我们没有工资??那我们到底有没有工资

2019-03-12 07:24: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实习生到底能不能够签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吗? 基本分两种情况: 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
    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 另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
    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因为实习人员与其他机构有关系的缘故无法建立劳动关系。还是以大学生的毕业实习为例,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高等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
    而且这种实习的目的也没有第一种情况的专业性,大学生可以从事与未来工作不相同的实习内容。所以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同时,实习生在校期间一般每学期都会有一次实习,其并不能确定毕业后是否一定在被实习单位工作,如果每次实习时都和被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就可能会出现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多次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的衔接等一系列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实习期间发放的工资跟兼职的时候取得的工资一样,是需要按国家规定缴纳税款。实践中,实习工资的缴扣计算方法等同于劳务报酬的,具体如下: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1500元按劳务报酬的话,扣个人所得税为140元。
  • 在校实习生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判断在校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关键要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校生到公司企业进行实习,实质上算是一种培训行为,不能算是用工行为,自然就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即使有些企业会提供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但是这只能算是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补贴或者补助。   但是若在校生毕业后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变为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时,用人单位就与该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应该要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经验介绍——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的,该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也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2、项目承包、销售承包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是否也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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