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个公司,以公司名义买房,5年内以公司名义售房,也有20%房产税吗?

2019-03-13 15:5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买的是二手房,缴纳的税费如下:
      
    1、契税: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3%或
    1.5%或1%交纳,每套交纳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房款总价的3%交纳。
      
    2、营业税:2年以上房屋不再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目前,国家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征收标准是销售额的5%,加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共是销售额的
    5.6%。
      
    3、个人所得税:一般卖方承担,如果是卖方唯一一套房子,且居住五年以上没有此税,但虽然卖方居住此房五年,可是这套房子不是他唯一的房产,则此税要交。
      
    4、土地增值税
      
    5、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
    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
    0.25%,5年或5年以上:免征。
      
    6、印花税:总房款的万分之五
      
    7、交易手续费:平方米数*3
      
    8、产权证工本费:约80元
  • 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个人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个人房产税的计算方法: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
    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
    1.2%。个人房产税征收之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以上就是对“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怎么计算个人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所作的介绍。虽然目前来说房产税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广,但是大家还是有必要对房产税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这样如果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及时和灵活应对。
  • 房地产企业用于公司经营办公,出租或无偿使用的房产按规定应交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对于自有房产,(要按财务帐本所登记的房产原值+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实际价值)*
    1.2%计算应缴房产税;企业对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要用出租房产收入*12%计算来计缴;企业如果无偿使用他人房产,对于使用协议未明确纳税人的,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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