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离过婚的,与现女友处六年了,一直在女方家里生活,也尽到赡养老人扶养他孩子的责任,因种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可就在前两三个月前突发脑出血被领回家治疗,现已恢复差不多,就在两天前返回女方家时被女方已各种占时达不了条件的理由要于我分手,请问我能用法律的途径维护我的权益,要求女方赔偿吗

2019-03-17 06:50:5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对父母要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和照料,尤其是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更应该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年父母安度晚年。
    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或提供给老人的生活费用,由权利人和义务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时,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共同履行这一义务。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爷爷奶奶,由法定赡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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