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当时,在对于伤者的家属的赔偿时,单位是应当赔偿的。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