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原来在一家企业上班,交养老保险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与现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一致,请问:我的信息能更正过来吗?谢谢您的回答。

2018-07-28 14:46: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在退休后员工可以享受的待遇如下:
    A、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B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C、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D 、死亡待遇:
    (1)丧葬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3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5000元);
    (2)一次性抚恤费:按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的10个月计发(此为退休人员,离休人员为本人工资的20个月);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死亡待遇各省规定各不相同,详细待遇情况请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但是当事人已经失业,并且不属于参保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保关系应转回户口所在地参保;
    2、具体手续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书、社保卡及缴费明细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第二十六条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