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最近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遇到了一点麻烦,我是原告,由于我们这里的订婚习俗给付礼金是这样的,定亲的时先给女方家一笔钱,然后订婚也就是和女方女方商量结婚的时候再次给一笔礼金,由于定亲的时候给女方礼金22600元我们的介绍人也就是媒人,当时因为家里有点急事先走了。也就是介绍人没有在场。然后到订婚的时候,又给女方拿了4万,最终我们因合不来分手了,昨天开庭的时候。她耍赖说谎,说定亲的时候没有收到我给付的两万多块钱。只承认当时有介绍人在场订婚的时候给付的4万块钱。法官也知道他在说谎,但是我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结果审了两个多小时也没有结果由于时间的关系法院工作人员下班就休庭了。说等到十个工作日之后,

2019-03-18 23:44: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但是可以受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权分配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下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关于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后引起的财物纠纷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其中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这类财产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
    (2)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是为了诈骗财物的情况,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
    (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无论谁提出解约,均不予返还
    (4)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男女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主动赠送的一些财物,在解除婚约后应否归还?因这类赠与通常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的,是有条件的,如果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因赠与情况十分复杂,不能全部退还,但也不能都不退还。对于相互赠送的食品,共同出去游玩的花费和价值较小的衣物,一般受赠人无返还义务;而一方赠给另一方的一些贵重物品,虽形式上是赠与,如婚约解除,以酌情返还为好。对双方定情的信物,有的价值虽不高,但解除婚约后,如一方要求返还,以归还为妥,这样有利于避免感情上的纠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