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期限届满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终止了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无法为我支付保险,但继续保留保险。保险费是我自己付的。现在公司找了个借口解雇我。合同于去年3月终止,合同签订后公司没有给我,去年3月合同终止时,我和我的单位没有给我。我现在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2-03-17 12:01: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然而这并不意味,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您属于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公司要给与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