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近期在本地4S店订了车,交定金后签署按揭申请,其中担保人签字是店内销售人员代签,本人并不知情。之后没有接到任何汽车金融公司的电核电话就审批通过并且放款了,按揭合同也没有详细告知条款就签署了。之后发现车是库存车,但是汽车厂家金融已经放款,撤销贷款有8%违约金,并且以没有新车为由拒绝更换。从定车到放款整个过程没有任何确认电话,且隐瞒库存车事实。请问律师,现在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03-20 18:12: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找同事作担保贷款,女方不知情,也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离婚后女方也有还款责任,夫妻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管知不知道,只要债务真实合法就必须承担。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指的是买开发商的房子,用开发商做担保
    按揭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1、 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向房屋开发商交纳首付款,开发商出具首付款发票。
    3、 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市场交维修基金、印花税领取维修基金发票。
    4、 持相关手续到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
    5、 银行审批同意后,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6、 银行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7、 预抵押登记手续返还后,银行放款。
    8、 开发商出具全款发票。
    办理银行贷款所需准备的材料:
    1、 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 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借款人及配偶工作收入证明材料。
    6、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份。
    7、 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 维修基金发票(第六联)
    9、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开发商提供)
    10、借款人个人名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违约金也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所以,担保法将其作为保证范围中的部分加以规定;担保是否有违约金是指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害而需要赔偿的金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作为对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损害赔偿金应当列入保证担保的范围。不论损害的发生是因为债务履行不能、履行迟延或者履行有瑕疵,只要责任归于主债务人,保证人就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债务是金钱债务时,迟延利息即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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