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6年6月8日加入一家公司。当时,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任何保险。10月25日晚上,我因口头理由和态度不佳而被解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违反了劳动法,我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我向当地劳动局的执法队投诉。因此,为了补偿我半个月的工资,我没有承诺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四个月的工资补偿和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我没有和老板达成协议。执法团队无法解决问题,要求我撤回诉讼,申请仲裁,并根据我的指纹签名。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非常感谢。

2022-03-29 13:4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辞退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应该补偿情况如下: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 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