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和单位签了两年的合同 合同快到期了 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我解除合同 请我我有补偿金吗

2019-03-21 14:29: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无须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从立法上赋予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直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到期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需要避免易犯的错误是把通知弄成辞职申请、辞职报告,何谓“辞职“,汉语大辞典的解释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请求自然需要批准,适用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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