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2017年4月进入公司以来,公司拖欠了2017年4月至11月的社会保障。能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2022-04-14 13:44: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 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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