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年16岁,因为没有读书而出来打工,现在老师打电话说可以回去读书了,我就问老板要我这几天上班的工资,我上了6天班,900多块,老板说不给,怎么办?

2019-03-23 15:38: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来说,给人打工因工受伤了,可以受到赔偿的,可以着劳动局寻求帮助,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赔偿:
    1、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帮报,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社保局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如果不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的,则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
    4、不同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如伤残等级为6级,则由工伤社保基金支付16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公司难以安排工作的,工资支付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解除合同,则按你当地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既然为他人担保,就要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承担连带责任,不履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规定的义务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扣留提取担保人的工资清偿债务,担保人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 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
    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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