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从10月到12月8日,我没有支付工资,拖欠工资。我于12月8日辞职。那天下午,我顺利地完成了工作交接,然后离开了。第二天,人力资源部打电话威胁说要扣除一周的紧急辞职费,还要扣除我的社保费,但我两个月没付。这就是我辞职的原因。经领导批准,我扣了一周的工资??我该怎么办?

2022-04-21 07:27: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因为员工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提出离职但是没完成工作交接直接离职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审批下来以后,办理工作的交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协助原单位办理社保移交手续等程序
  • 你好,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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