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解雇了,工作了一个月。我在训练中总共被耽搁了一个半月。突然,我在同一天说,我没有提前告诉自己我在试用期,我也没有告诉自己初步培训后的在职期属于试用期,然后工资只发了1000元。其余的已经一个多星期了,还没有付。我可以起诉他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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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过约定期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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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赔偿
违约金、培训费等。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招用劳动者直接支出了费用,那么,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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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