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去年7月在成都的一家公司工作。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工资是2400,社会保障是600,以工资的形式给我发了3000。这合法吗?(现在每月拿3600)如果不合法,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吗?还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赔偿?还是去当地社会保障局让他补偿?

2022-04-23 17:45: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包括: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关键是看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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