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每月工资只支付部分生活费,其余的都挂了"应付员工工资",年底一起补发.且每个月计提的工资没有具体到每个人,只是笼统的一笔账,每个月申报个税时,也只是固定的几千块,现在税务局认定我们单位补发的工资应该作为年底奖金,要交个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
-
你好!请说明具体情况
-
您好,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
-
-
补发工资按照
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需要还原至所属月份计算,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