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在2010年5月去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工作。2014年12月28日,管理处解散,其他管理处仍在运营,公司依然存在,但公司并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原公司赔偿我双倍的工资吗?我有一张遣散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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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形成
劳动关系,应当给与补偿。可以到
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
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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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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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说明我方诉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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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