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由于我这个门面到期了,房东要收取转让费,然后我就没续租了,我帮房东找了一个租客以六万五转给了他,房东给我五千介绍费,但是我之前是接的别人的做的,没有合同,只有一个书面的协议写了我给了他押金6000,现在房子租给别人了,房东又要扣3000块钱,而那个人他说要我出,但是我只做了五个月,合同也没签,只是写了一个收了6000押金的协议,现在他不退我6000块钱还有一个月门面费,一共加起来是9600元,现在我打电话给他也不接,发信息也不回,能不能去法院起诉他

2019-03-27 12:10: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租人外出未归或是拒不搬走,租赁合同届满,而房东想要收回房子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期日搬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来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理,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理。  
    (三)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贷款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超期占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约生效期间如擅自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行为处理。出租人回来后可追回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非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款或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理,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签租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合同是租房的唯一凭证,专家提醒租客们,租房合同签订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跟房产证上一致),室内包含设施(因为如果是有装修而且有家具的,要写清楚,以免以后退租时引来纠纷),水电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谁付,房屋租金并备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二)要查看房东的房产证,并索要一份复印件。还需注意,就是有的是房东委托其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一些“委托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有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房屋出租各项事宜,签署有关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  
    (三)签合同时要出具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原件(是用来看的),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一份,委托书(如果不是房东本人的情况下)。再有就是两份“合同”,这样差不多就可以。
  • 租房合同一般由房东出具,由房客确认合同内容后,双方签字确认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地点
    明确租赁地点、位置或门牌号码、房间号码等具体情况。
    2、租赁时间
    明确写明租赁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是否有免租期或装修期等其它约定时间。
    3、房屋租金
    明确写明该房屋租金价格,是否有递增等,避免日后扯皮事情发生。
    4、相关费用
    明确写明水电暖网等相关费用标准,便于日后进行收取。
    5、责任义务
    明确写明双方责任义务,即房东(甲方)应提供什么服务,不到位如何处理,租客(乙方)应遵守什么约定,违约如何处理等等。
    6、其它
    其它约定要根据该房屋或房东的具体要求而定,可列入合同内。如房屋内是否有其它租赁物需要后附清单,如有电器设备发生故障由哪方进行维修,房屋基础设施设备损坏由哪方进行维修等等,都可以作为其它项写在合同内。
    租赁合同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障和约束,本着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制定,无论合同内有什么约定,双方都应熟知合同内容,确认认可后双方签字即为生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随意违约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房东不退给房租和押金有两种情况:
    一、有签署租赁合同的,以合同内容为准;
    二、未签署合同或者合同没有写明的,一般这种情况按照市场默认原则处理。
    1、租客提前退房,房东有权力不退还押金以及租金;这种情况,租客还可与房东协商处理,主动权在房东手中;
    2、若房东违约,提前收回房子的,房东必须退还租金和押金,特殊情况还得给租客违约金;如房东不退,可以起诉房东。
  • 按照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期房不能再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转发关于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