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当我2018年2月底加入公司时,公司在每个月的25日支付上个月的工资(例如,3月份的工资在4月25日支付),并在5月8日辞职(仍在试用期)。相关领导告知,上个月的工资可能会扣除50%、20%或10%。给出的理由是工作不到位,相关活动未得到处理,相关文件未发布。我的工作是培训,什么是所谓的相关活动?请问扣工资是否违法?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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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一般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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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
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
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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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