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女方付首付买房,有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如果婚后加上男方名字,那算共同财产吗?

2019-03-27 15:58: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双方的意愿优先先于法律的规定。
    就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李某与瞿某离婚时该房产究竟归谁所有,首先应当尊重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看双方当事人能否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关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的规定中对于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究竟如何计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算法不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夫妻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产升值率(房产升值率=房产现价格/房产成本),房产成本则等于购房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增值税、评估费等)。以上述案例为例,李某需向瞿某支付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补偿款=17万×[160万/(70万+5万+2万)]=353,247元。
    当然上述计算方式并非决定房屋补偿款的唯一的因素,房屋补偿款是否合理,还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裁判。
    以婚姻为基础和纽带的家庭乃是国家、社会的细胞,一旦夫妻之间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这就需要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和处理,作出价值判断时既要尊重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愿,也要兼顾家庭客观实际情况,真正平衡好双方的利益。
  • 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婚后需要还贷的,通常是用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来偿还,如果离婚时还存在贷款的,双方可以约定如何偿还并就共同财产分割的事由进行约定。
    如果不能达成合意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