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2年注册公司时,有第三方带垫资的,验资结束后,第三方把带垫资款直接转到第三方了,原两位股东没有出资,2013年新规出台后,把原来的注册资金增大了,都是认缴的,后原法人把股份卖了,先公司告原法人抽逃资金并且要求返还当时注册第三方带验资的资金。这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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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 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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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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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的公司,主要包括下列流程:
1)制定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购首次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缴纳出资;
4)全部股东缴纳完毕后,应当由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5)选举董事长和监事会;
6)申请设立登记;
7)领取营业执照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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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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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