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是农村的,好像是95年的时候县里办房产证,我父亲去领的迟,问村里会计说土地所的人拿走了,就没再过问,一直搁到了现在。这种情况在土地确权的时候怎么处理?给不给发不动产证?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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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当事人的不动产:农村宅基地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所有权属于集体,当事人只有使用权。不动产的范围:国务院公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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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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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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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