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职工综合工时,满工时166.64h,超出部分每小时按1.5倍工资计算,社会保障按公司平均工资支付的金额低于公司扣除15天产假(公司按事假计算)的金额,公司以15天计算加班费为由不给予补偿差额。这15天的产假是否应该为我的综合工作人员计算工作时间,无论是周六还是周日?

2022-05-29 13:11: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
    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等
  • 你好,女职工产假期间,无论是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还是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本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承担的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女职工个人缴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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