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买的一个文件袋还没有被使用。质量问题是在今天使用时才发现的,但店主说只有在七天内才能退货和更换。七天后,不可能了。然而,这是商店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应该为损失负责吗?这不是钱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我对质量也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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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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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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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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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