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车辆别人开着出了交通事故法院判决车主有连带责任,车辆被法院拍卖,但是没有通知我,对吗???

2019-03-30 04:11: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院拍卖车辆如何转户?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检验车辆的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机动车档案。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六、办理时限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材料

      
    1、 肇事司机(被保险人)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1)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3)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4)赔款收据。

      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的,还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法院处理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5、财产损失需提交车辆修理、施救费发票;车辆损失相片;财物损失清单;财物损失修理、施救费发票;财物损失相片。
  • 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
    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
    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 在委托代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转托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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