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在某家单位上班,年休未休,还有5天,突然被公司解雇。请问我的年休5天是按300%工资赔偿吗?

2019-04-02 20:2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2008年)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你的情况属于已经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解雇你,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有两种选择:
    1、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未签的要求每月支付2倍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的经济补偿金,是2N,不是2N+1,工作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08年。希望能帮到你,建议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争取更多的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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