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个养殖厂工作4年多了,每个月是固定工资。厂里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星期六,星期天。节假日也没有。365天上班,24小时待命上班,在厂里吃,睡。这样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要节假日的加班费吗?

仲裁
2019-04-03 09:14: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 加班申请单主要作为企业内部人员日常加班时人事备案的一种单据,申请人填写好相关的加班信息,给予上级领导审批,从而作为日后薪资考核的一种凭据。关于加班申请的注意事项有:
    有效的加班必须有书面的、获得预先批准的加班申请单,有对应的电子考勤刷卡记录,否则视为无效;
    各部门主管对加班或调休负有严格审查权,发有舞弊行为,相关人员负有连带责任,主管领导加重处罚;
    员工若因工作效率低下而产生的加班,视为超时工作,不予计算加班或安排调休,须由相关主管严格审查。
  •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amp;lt;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amp;的通知》(劳办字
    (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实行累加收费。  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  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有争议金额的,依照有关规定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按照目前的做法,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最少要交纳520元的费用,数百元的费用对处于劳动争议中的弱势群体——普通劳动者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门槛显然偏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两部门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一切经费由财政拨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个由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所有活动经费开支政府财政没有任何补贴,全靠收取仲裁费解决,因此用收取仲裁费缓解办案、取证、调查经费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选择。
  • 申请劳动仲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时提起中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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