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一名公司员工。2000年,我与集团的一家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公司被取消,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设立了分公司,我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雇主想解雇我,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经济补偿?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或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有法律依据吗?

2022-07-02 06:4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情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