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争议,我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如果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如果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乙方应继续赔偿,因为我有一份为期六个月的合同,押金为三元。我已经付了四个月的房租,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我和房东商量提前收回租金并支付违约金。他不同意。我说我活了三个月,上个月的押金不应该用作违约金。他还是不同意。我该怎么解决呢?

2022-07-02 08:12: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也可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 甲方约定违约金违约之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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